【有權處理】送貨員被控煽惑罪 法官裁定區院有權處理案件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0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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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2歲送貨員涉於「連登討論區」發文,呼籲他人於平安夜參與集結及對落單警員施襲,被控4項煽惑罪,案件早前轉介區域法院處理。被告爭議當中3項煽動行為罪能否轉介至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今(1日)頒下判詞,裁定區院有權處理涉案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

被告陳泰森(22歲),報稱任職送貨員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

法官於判詞指,即使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相關煽動罪亦屬簡易程序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1)(a),裁判官無權將相關煽動罪轉介至區院處理。然而被告不僅面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亦面對其他能按《裁判官條例》第88條(1)(a)轉介至區院的控罪,故此裁判官有權在行使酌情權的情況下,按《裁判官條例》第88條(1)(b),將案件轉介至區院,遂裁定區院有權處理涉案的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排期於10月26日進行答辯。

被告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另被控的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則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LIBERKONG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述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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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